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加强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监管,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管理水平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(S02、NOx.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、技术性能、监测站房、安装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、技术验收、日常运行管理、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。
本标准是对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(试行)》(HJ/T 75-2007)的修订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,2007年第一次修订,原起草单位: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。
本次为第二次修订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:
——增加了烟气湿度测试与质控要求;
——简化了方法和监测仪器结构的介绍;
——细化了CEMS的安装要求;
——补充完善了调试检测和技术验收的方法、技术要求和相关记录表格;
——细化了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及数据审核和处理要求。
本标准的附录A、附录C、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,附录B、附录D、附录E、附录F、
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(试行)》(HJ/T 75-2007)废止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。
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