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J 38-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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样品基质
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
检测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。 当进样体积为1.0 ml时,本方法测定总烃、甲烷的检出限均为0.06 mg/m3(以甲烷计),测定下限均为0.24 mg/m3(以甲烷计);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0.07 mg/m3(以碳计),测定下限为0.28 mg/m3(以碳计)。
详细说明
   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,制定本标准。
   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。
    本标准是对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》(HJ/T 38-1999)
的修订。
   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9年,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,主要修订内容如下:
    ——扩展了测定指标,增加了总烃和甲烷,相应修改标准名称;
    ——修改了适用范围,仅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,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相关内容见《环境空气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一气相色谱法》(HJ 604);
    ——修改了非甲烷总烃的定义,增加了总烃的定义;
    ——标准气由甲烷、丙烷混合气更改为甲烷;
    ——分析用色谱柱增加了毛细管色谱柱;
    ——完善了样品采集和处理方式,修改了气袋材质;
    ——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;
    ——删除了单点校准、附录。
   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原标准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>(HJ/T 38-1999)废止。
   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    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。
    本标准验证单位: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、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仪征市环境监测站。
   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。
    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。
   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