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。
本标准是对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》(HJ/T 38-1999)
的修订。
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9年,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,主要修订内容如下:
——扩展了测定指标,增加了总烃和甲烷,相应修改标准名称;
——修改了适用范围,仅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,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相关内容见《环境空气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一气相色谱法》(HJ 604);
——修改了非甲烷总烃的定义,增加了总烃的定义;
——标准气由甲烷、丙烷混合气更改为甲烷;
——分析用色谱柱增加了毛细管色谱柱;
——完善了样品采集和处理方式,修改了气袋材质;
——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;
——删除了单点校准、附录。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原标准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>(HJ/T 38-1999)废止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。
本标准验证单位: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、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仪征市环境监测站。
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