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,其余为强制性的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根据GB/T l.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代替GBZ 39 2002《职业性急性1,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》。与GBZ 39 2002相比,主
要修改如下:
——诊断分级标准由轻度、重度中毒两级改为轻度、中度及重度中毒三级;
——诊断分级中删除了肝、肾损害指标;
——诊断分级中增加了颅脑影像学指标;
——明确了接触反应的观察时间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。
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: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、广东省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、上海市肺科医院(上海市
职业病防治院)、中山大学附属孙逸仙纪念医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陈嘉斌、刘移民、彭建明、孙道远、陈建宇、李来玉、夏丽华、王艳艳、江嘉欣、
郎丽、张莹、杨志前、刘志东。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——GB 11506 1989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