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BZ 39—2016 职业性急性1,2—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 GBZ 39—2016 (代替GBZ 39—200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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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测范围
职业性急性1,2-=氯乙烷中毒的诊断 GBZ 39-2016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1,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1,2二氯乙烷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。亚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可参照使用。
详细说明
    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,其余为强制性的。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标准。
    本标准根据GB/T l.1 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    本标准代替GBZ 39  2002《职业性急性1,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》。与GBZ 39  2002相比,主
要修改如下:
    ——诊断分级标准由轻度、重度中毒两级改为轻度、中度及重度中毒三级;
    ——诊断分级中删除了肝、肾损害指标;
    ——诊断分级中增加了颅脑影像学指标;
    ——明确了接触反应的观察时间。
   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。
   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: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、广东省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、上海市肺科医院(上海市
职业病防治院)、中山大学附属孙逸仙纪念医院。
  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陈嘉斌、刘移民、彭建明、孙道远、陈建宇、李来玉、夏丽华、王艳艳、江嘉欣、
郎丽、张莹、杨志前、刘志东。
  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    ——GB 11506 1989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