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J 828-201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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样品基质
化学需氧量
检测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化学需氧量的重铬酸盐法。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。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氯化物浓度大于1000 mg/L(稀释后)的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。 当取样体积为10.0 ml 时,本方法的检出限为4 mg/L,测定下限为16 mg/L。未经稀释的水样测定上限为700 mg/L,超过此限时须稀释后测定。
详细说明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水体中化学需氧量的监测方法,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规定了水中化学需氧量的重铬酸盐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测定。
本标准是对《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》(GB 11914-89)的修订。
《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》(GB 11914-89)首次发布于1989 年,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北京市化工研究院。本次为第一次修订,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:
——将取样体积减半,减少样品测定过程带来的环境污染;
——将硫酸汞由固体改为溶液的形式对氯化物进行掩蔽,操作更简便;
——将硫酸汞的加入量由0.4 g 修改为可根据样品中氯离子的含量按比例加入,加入前可进行氯离子含量测定或粗略判定,从而减少有毒物质硫酸汞的使用;
——增加了附录A,采用硝酸银法对氯离子浓度进行粗略判定;
——明确给出了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,并对计算结果有效数字的保留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;
——增加了“干扰和消除”和“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”章节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 年12 月25 日批准并发布的《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》(GB 11914-89)废止。
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、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。
参加本标准验证的单位有: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、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、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、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、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。
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3 月30 日批准。
本标准自2017 年5 月1 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