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我国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开发方针,提高水利用率,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,合理利用水资源,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,减轻污水对环境的污染,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,制定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》系列标准。
<城市污承再生利用》系列标准目前拟分为五项:
——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》
——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》
一一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》
-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补充水源水质》
-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》
本标准为第二项。
本标准是在CJ/T 48-1999《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》基础上制定的,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:
(1)用水类别增加消防及建筑施工杂用水;
(2)水质项目增加溶解氧,删除了氯化物、总硬度、化学需氧量、悬浮物;
(3)水质类别由2个增加到5个;
(4)水质指标值进行了相应调整。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CJ/T 48-1999同时废止。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。
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。
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张怀字、李树苑、杨文进、张小平、魏桂珍,张赐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