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,其余为强制性的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按照GB/T l.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代替GBZ 56 2002《棉尘病诊断标准》。与GBZ 56 2002相比,主要修改内容如下:
——修改了诊断原则的描述;
——删除观察对象的相关内容;
——修改了棉尘病的诊断分级的书写格式;
——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;
——修改了附录B,由规范性附录修改为资料性附录,把主要症状量化赋分,以辅助诊断;
——调整了附录C的相关内容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。
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上海市肺科医院、黑龙江省第二医院、泰安市职业病医院、济南市职业病防治院、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李侠、闫永建、李成林、毛翎、刘锡诚、何跃玲、白金、范晓丽、谷晓新、陈艳霞、
曹殿凤。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——GB 16376 1996;
——GBZ 56 2002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