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BZ 17-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 (代替GBZ 17-200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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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镉及其化合物引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。
详细说明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,其余为强制性的。
本标准按照GB/T l.1 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代替GBZ 17-2002《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》。
与GBZ 17-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:
——删除了观察对象;
——删除了急性轻度中毒中的支气管周围炎的内容;
——明确了急性和慢性中毒的诊断原则和分级标准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。
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北京大学第三医院、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朱秋鸿、黄金祥、赵金垣、黄先青、崔守明、方绍峰、赵赞梅、齐放、吴子俊。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——GB 7803 1987;
——GBZ 17-2002。